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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6章 判!

法庭外的过道里,三名法官在窗边站成一排,一个个都愁眉苦脸。

“都有想法没?”

叶秉文推开窗户,猛猛的吸了口新鲜空气。

“开庭前我的想法其实很简单,定故意伤害没问题,但是无期肯定是重了。”

谷东刚叹了口气。

“听你这意思,现在想法改变了呗?”

宗义军问。

“也不是改变了。”

谷东刚摇摇头:“就是有点.其实也算是改变了吧,就是没那么确定了。”

“那就是动摇了呗,觉得之前的想法不一定对了。”

“一个一个来说吧,这个案子的争议点不算多,双方观点也都挺清晰的,就是认定可能有点麻烦。”

叶秉文掏出刚才庭审记的东西:“先说张驰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,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?”

谷东刚和宗义军都摇头:“肯定有防卫性质。

不管是案发当天杜金亮那四个人的非法拘禁行为,还是侮辱、殴打的行为,暂且不论轻重,在执法人员到场后还继续阻拦张驰离开接待室,他们这肯定属于不法侵害了,张驰这时候进行防卫反击,先不讨论限度,肯定是有防卫的权利。”

“那再来说是不是特殊防卫。”

叶秉文回想了一下庭审中任真提出的意见,有些犹豫:

“这要是放在以前,我肯定认为这不能是特殊防卫,这不管是非法拘禁还是殴打侮辱,怎么着都够不上是行凶对吧?

那既然不是行凶,张驰肯定就也不是特殊防卫。”

“但现在不是以前。”

谷东刚幽幽的说了句:“凑上两高关于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出来,顺带着还对行凶做出了详细解释。

虽然不能直接套用在本案,但是张驰那个辩护律师说的好像也有点道理。”

宗义军也表示赞同:“如果光看表面上的暴力程度,按传统思维和司法实践里的标准,他们这催债手段确实不能算行凶。

可是按个律师举那些例子,听着已经不仅仅是恶心人了,确实是细思极恐啊!”

“可这样解释我总觉得还是牵强。”

叶秉文很是纠结:“特殊防卫那几种情况,抢劫、强奸、绑架,哪一样都是十分紧迫而且极其危险的,可是杜金亮他们这催债行为,危险吗?”

“我觉得挺危险的吧?”

谷东刚也不是很有底气。

“但是得站在防卫人视角啊,按照传统的分析方法来的话,那就直接定不是特殊防卫就好了,咱们也不用纠结了。”

宗义军明显是倾向于特殊防卫的。

“是站在防卫人视角没错,但也得综合全案案情啊,杜金亮他们是去要债的,要债的手法是不合适,但他们也没带家伙,至于动刀吗?”

叶秉文反问道。

“动不动刀,不能单看杜金亮他们用了什么工具,就算赤手空拳,给张驰和蔡美娟带来的危险也挺严重的了。”

宗义军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。

“还有辩护律师说的,那个王亚军到现场之后,没有及时妥当处理,看在张驰眼里确实意义很不一样。”

谷东刚踌躇道:“要是我的话,我甚至会想这不会是有关系吧?

那我今天岂不是更危险了?”

“你这就有点过度联想了啊。”

宗义军打断了他:“那小姑娘一看就是没处理过这种案情,最多算个工作失误,别这么说人家。”

“我又没说她怎么怎么样,我是说站在张驰的角度,你们说,他有这种想法是不是很正常?”

叶秉文和宗义军沉默了。

相对无言了不知道几分钟,还是叶秉文说话了:“但我还是觉得特殊防卫判的太极端了。”

“嗯仔细想想也是,对于这种催债的,确实也没有太多可以参考的法条或者判例,要是这次判了特殊防卫,以后面对这种催债手法,难免会出现更多过激行为,整体来看影响不好。”

谷东刚看向宗义军:“老宗伱觉得呢?”

见两人都看向自己,宗义军叹了口气:“其实我也是拿不准,不过判特殊防卫,跨度确实是有点大了,要不还是相对保守一点吧。”

“嗯,那特殊防卫就不构成,这点过。”

叶秉文在纸上划拉了一笔:“然后就是这个限度问题,张驰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。”

“要是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去顺下来,执法人员到现场之后,面临的危险程度降低,张驰的防卫行为过限了。

可是辩护律师那边又给出了反驳,公诉人的逻辑是通常情况下成立,可是本案又不是特殊情况,这就又跟执法人员在现场起到的作用有关了。”

谷东刚捋了一遍,有点无奈:“估计这个王亚军没想到后边会这么麻烦,不然就是打死她也不敢把张驰和蔡美娟留在接待室。”

“而且她这一来,真的是还不如不来。”

宗义军叹道:“她要是不来,说不定接待室里的情况会那么一直保持下去,最后会怎么发展不知道,但大概率也不至于死人。

可是她这过去转了一圈,直接给张驰搞应激了,想冲出接待室不成,才会混乱之中拿了刀。

律师说因为王亚军的出现,张驰面临的危险程度上升,还真没亏说她。”

“不对。”

叶秉文突然说了句:“不是张驰面临的危险程度上升,而是张驰自以为他面临的危险程度上升。

杜金亮他们几个的行为,在王亚军到达现场前后没有什么改变,虽然有点不尊重执法人员、无法无天的意思,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升级的。

是张驰多了个想要冲出接待室的动作,才导致了冲突的发生。”

“是这样没错。”

谷东刚想想是这个理:“要站在防卫人的角度看没错,可是也要综合全案情况。

杜金亮他们的行为是不法侵害没错,但也止步于此了,要说什么行凶,或者是跟行凶、杀人、抢劫这些危险相当,确实是有些过了。”

“所以张驰这,可以防卫没问题,但是造成的后果确实太严重了,算是过限了吧。”

宗义军叹口气:“说起来张驰一开始其实也算是受害者,不管他爸妈欠了多少钱,甚至就算是他欠了钱,也不应该被用杜金亮他们这种方式对待。”

“那就是防卫过当,限度问题也解决了。”

叶秉文收起了纸笔:“故意杀人这个就不用讨论了吧?纯是那几个被害人在那瞎扯。”

“嗯,防卫过当也就是个故意伤害,杀人肯定够不着。”

谷东刚和宗义军点头。

“那自首呢?自首能不能算?”

“我觉得算。”

谷东刚几乎没有犹豫就回答:“本案中案发后虽然没人报警,但是王亚军就在办公楼外面,杜金亮都跑到外边了张驰都还没跑,我觉得是自首。”

“可他确实没有逃跑条件。”

宗义军有些犹豫。

“有没有逃跑条件是客观上的,但是自首更多是考虑主观上。”

叶秉文倾向于谷东刚的观点。

“但是自首也要考虑‘自动’投案这个情节,我觉得张驰当时没跑,更多是吓傻了,或者是没反应过来,至于到底有没有想自首,真不好说。”

“全体起立!”

回到法庭后,叶秉文直接开始宣布判决结果。

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驰故意伤害一案,被告人张驰对一审法院做出的(20xx)h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本院具有相应管辖权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上诉人张驰的母亲蔡美娟向杜金亮等人借款共计135万元,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%。

因蔡美娟还款不及时,杜金亮等人曾多次与之发生冲突,蔡美娟曾报警多次。

案发当天,杜金亮等人将蔡美娟家里的物品搬运至蔡美娟公司门口,并且在公司门口吃烧烤、喝啤酒,当晚20时许,上诉人张驰与蔡美娟来到公司,被杜金亮、李福军、严兆生、郭天明带至办公楼一楼接待室。

在接待室中,杜金亮等四人收走二人的手机后,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辱骂、殴打、脱裤等行为,并不允许其离开接待室,公司员工报警。

当晚22时17分,执法人员王亚军带领两名辅警到达接待室了解情况,随即离开办公楼找报警人了解情况。

张驰与蔡美娟欲随王亚军三人离开接待室,遭到杜金亮等人阻拦,并强迫二人坐下。

张驰拒绝后被向接待室角落推搡,争执过程中张驰拿起桌上尖刀警告杜金亮等人不许靠近,杜金亮出言挑衅并不断逼近,张驰遂捅刺杜金亮腹部一刀,又捅刺围过来的李福军胸部、严兆生腹部、郭天明背部各一刀。

王亚军很快返回接待室,经连续责令后,张驰交出尖刀。”

听到事实认定完毕,任真心里略微松了点,这次认定的事实比之一审,对于王亚军三人到达现场后的描述详细了很多,显然法官们把这个情节考量在内了。

“本院认为,案发当时,杜金亮等人对张驰、蔡美娟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,并伴有侮辱和推搡等行为,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,张驰和蔡美娟欲随执法人员走出接待室时,杜金亮等人继续阻拦。

在张驰持刀警告后仍挑衅并逼近,可以认为张驰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,当时的确存在,并且处于正在进行的过程中。

张驰是在其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,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逼近的人,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,具有防卫性质。

杜金亮等人的催债行为虽然不妥,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但是并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行凶,因此张驰的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。”

张驰和蔡美娟心中一沉。

任真则是脸色如常。

他早就有心理准备,按照正当防卫打只是策略,他本也就不觉得张驰的行为真的能够被认定为特殊防卫。

包括限度上的问题,单纯从法律角度看,他也更倾向于认为张驰是防卫过当。

之所以按照正当防卫来打,不过是为了替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罢了。

“上诉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

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显示,杜金亮一方虽然人数众多,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蔡美娟施加压力,以要回他们的债务,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、使用器械。

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,杜金亮等人并没有与张驰发生剧烈的对峙和肢体冲突,虽然在张驰持刀警告之后仍然出言挑衅并靠近,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。

并且即使是在被张驰刺中之后,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的还击行为,并且被害人郭天明系被张驰从背后捅伤。

综上,应当认定张驰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了重大损害。

故对于辩护人所提张驰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”

蔡美娟面如死灰,张驰的脸色倒是还好。

本来他一审被判的是无期,一审法院连他行为的防卫性质都没有认定。

现在虽然认为他是防卫过当,起码比一审多了个防卫性质不是。

这总不会还判我无期吧?

“对于被害人及家属提出,张驰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,经查,虽然张驰连续捅刺四名被害人,但捅刺对象都是向其不断靠近的人,并且没有对任何一名被害人出现追砍或连续捅刺的举动。

可见,张驰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,不具备杀人故意,故对上述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

关于上诉人张驰是否构成自首,经查,在张驰持刀捅人之后,执法人员迅速返回接待室,经多次责令后交出尖刀,其行为只是未抗拒现场执法,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。

故对辩护人认为张驰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