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泡书吧 > 都市言情 > 西安爱上你,西藏遗忘你 > 第240章 我和孩子等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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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待方杞到来的间隙,原本紧绷的神经此刻却无比放松。

我从兜里摸出一支烟给自己点上,然后对杨晴说道:“把方杞签的自愿捐献器官的承诺书给我。”

杨晴犹豫着,我假装恶狠狠的握了握匕首,吓唬着她。

“别!我给你。”说着,杨晴从包里翻出承诺书,扔给了我。

我捡起承诺书,大致扫了一眼,落款的签名确实是方杞的笔迹。

然后用打火机将其点燃,燃烧起来的火焰在杨晴的眼中映出倒影。

她的面容逐渐扭曲起来,用带着绝望的声音问我:“苏北山,你失去过最重要的东西吗?”

我回道:“拜你所赐,差点就失去了。”

承诺书已经燃烧殆尽,化成灰烬,可杨晴眼中的火焰却没有消失,她死死的盯着我,愤怒的说道:“苏北山,是你让我一无所有的!”

我对杨晴的逻辑感到莫名,怒斥道:“是不是在你的世界里,所有与你有关的东西都应该属于你,服务于你?方正集团本来就不是你的,你却利欲熏心的想占为己有!方杞并没有救方凯的责任和义务,你又凭什么自私的想用方杞的命换你儿子的命?”

杨晴近乎疯狂的怒吼道:“我不管,我现在其它什么都可以不要,我就要我的儿子!我告诉你,如果我儿子有个三长两短,咱们谁都别想好过!”

我冷笑道:“既然你那么爱你的儿子,怎么不把自己的器官给他?”

杨晴似乎被雷击中了一般,一下子瘫坐在地上,嘴里不停的自言自语:“我为什么不把我的器官给凯儿,我为什么不把自己的器官给凯儿......”

我不想再理会这个疯女人,掖了掖自己的衣服,有些期待的等待着方杞的到来。

片刻之后,病房的门被推开了。于是,那张我朝思暮想,日思夜念,美的过分,毫无瑕疵,无比熟悉的脸庞,就这么出现在我的面前。

方杞似乎在来的路上就已经哭了,此刻的她泪眼婆娑。

她哽咽着开腔:“北山,你怎么这么傻?”

我无比欣喜,扔掉手中的匕首,上前一把将方杞拥入怀中,于是,熟悉的体温迅速蔓延至我的全身。

我轻抚着她的头发,柔声说道:“是你傻,出了事不先来问问我,就自以为是的替我去牺牲。幸亏你还在,要是你不在了,让我后半辈子怎么活?”

方杞抬起泪光闪烁的眼眸,说道:“可是,那些视频我看过,是真实存在的,指纹我也找人验过,就是你的。”

“这是个误会,你也不想想,我这么一个愤世嫉俗的人,怎么可能去做那种事。”

方杞的眼中闪出一丝内疚,说道:“对不起,北山,我给你闯祸了。”

我笑了笑,安慰道:“没事了,一切都过去了。”

是啊,一切都过去了,大不了面对几年的牢狱之灾,这与方杞的生命相比,简直微不足道。

而我,又怎么忍心去责怪一个二话不说,就能够为我毅然赴死的女人呢?

这时,从门外冲进来四名警.察,他们粗鲁的将我按在地上。

我没有做任何反抗,自始至终都发自内心的面带微笑。

一切,都明朗了!

他们都说手铐很冰冷,可我却没有感到丝毫冰冷。警.察控制了我,带着我走出病房的时候,我的身后传来方杞的声音。

“北山!”

我停下脚步,扭过头看着方杞。警.察见我一直很顺从,因此也没有难为我。

方杞冲我笑了笑,说道:“我等你,还有......我们的孩子!”

说着,她下意识的用手捧着并无明显变化的肚子。

也是,按时间来算,也不过一个月的时间,怎么会有变化呢?

这是个让人无比欣喜的消息,我激动的情绪不受控制,大叫一声:“啊!我要当爸爸了!”

我激动的想要跳起来,却不想被警察死死地按着。大概是语言不通,警察警惕的眼神中还带着几分疑惑。

他们一定在想,这个罪犯是个疯子吧?

但这些,我并不在乎。

在警察的押解下,走出了康奈医院。

在路边围观的人群中,我瞥见了程知夏,韩晓冬,蒋南溪。

我冲他们挑眉,他们冲我笑。

随后我毅然上了警车,去面对我该面对的处罚。

当夜,方杞,程知夏他们来警局保释我。

但被联邦警察局驳回了,理由是我犯罪事实清楚,现场目击证人众多,且劫持属于暴力犯罪,不符合美国宪法的“无罪推论”原则,因此不符合保释要求。

翌日早晨,我在联邦警察局的接待室里,见到了方杞帮我请来的刑辩律师。

为了交流方便,他们请来的刑辩律师是位名叫孙科的华人。

与孙律师交流了一些案件上的事情后,他告诉我,在美国,所有罪犯都有速审权,即迅速审判权。

他建议我行使这一权力,争取尽快开庭,到时候他会帮我做减刑辩护。

我接受了孙律师的建议,他帮我向联邦警察局提出了速审申请。

并非崇洋媚外,美.国的司法程序确实完善,也很人性化。在国内,走完一整套审判程序至少得三五个月时间。打个官司,耗都能把人耗死。

而在美国,从拘捕,到取证,再到开庭,只用了三天时间。

......

三天后,我被押送至旧金山法院公开审理。作为原告的杨晴,她的律师以劫持罪,暴力恐吓罪,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对我提出指控。

孙律师为我积极辩护,向法官陈述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并指出,原告杨晴存在用非正当手段威胁,唆使他人进行器官捐献的情节。因此,被告人后续做出的犯罪行为是迫不得已。

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审判,法官认为,我犯罪事实清楚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并且原告确实存在威胁,唆使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。因此,可以对我减轻处罚。

最终,法官宣判了庭审结果,我被判处两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
对此,我没有异议,并未提出上诉。

......

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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