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钰:“指使周明醉驾的行为所以要负责!谈完客观行为,我们来讲讲因果关系,请问对方辩友,没有李芳的行为,事故会发生吗?”
白晓薇:“既然您讲因果关系,那么请问对方辩友,因果关系是否等同于先后关系?”
胡钰:“因果关系当然不等同于先后关系,不如请您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?”
白晓薇: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不同于生活中的因果,它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,具有客观性和相对性,请问,原因的原因,是结果的原因吗?”
【?_?!】
【| ???w??)???】
【......】
场上双方你来我往、唇枪舌剑,赛况好不激烈!
胡钰偶有失误,被白晓薇抓住机会反击,虽然被评委捕捉到,但他也很快补救了回来,听热闹的围观群众自是没有发现。
观众们的表情,有疑惑、有震惊,更多的是佩服。
他们没有想到,这么一道与生活如此贴近的辩题,两位检察官竟然能思考地如此深入。
前女友劝酒、酒后驾车、交通事故......谁都能说上两句。
但是,放他们对上场上两位检察官,可能走不出三个回合!
什么是过失犯罪?什么是故意犯罪?
什么是因果关系?什么是教唆犯?
还有那句,原因的原因,是结果的原因吗?
很多人不明白,难道本案中,李芳没有教唆吗?
她就是教唆了啊——她教唆周明喝酒、教唆周明酒后开车,这不是教唆是什么?
可是,她也仅仅是教唆周明酒后驾车而已。
换言之,她教唆周明闯红灯了吗?
她教唆周明看到行人时撞上去了吗?
都没有!
或许,周明是因为醉酒没有看到红灯亮起。
或许,周明是因为醉酒没有看到横穿马路的行人。
再或许,周明是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,认为自己即使闯了红灯也会避开行人。
一念之差、一瞬之间,悲剧就已发生!
这么短暂的时间内,别说副驾驶的李芳,就是周明自己,来得及反应吗?
再往前推,从周明和李芳的对话中也能看到,周明在开车前,意识清醒,清楚知道酒驾的后果。
一个充分享有选择自主权的人,只因为抹不开面子,放不下曾经的恋人,而选择铤而走险,构成犯罪毋庸置疑!
所以,问题来了,李芳的行为如何评价?
尊尚。
顾文瑞惬意地饮尽杯中酒,只觉心尖发痒、燥热难纾。
他想昭告全世界,这个明媚聪慧的女人,是属于他的……
“咚咚咚!”敲门声响起。
他不耐烦地扬声:“滚!”
门外,顾久:“......”
顾家。
顾文星早已化身小迷妹,眨着星星眼,紧紧盯着场上不急不躁、沉稳冷静的白晓薇。
而顾文瑾,已经震惊地说不出话。
她自恃口才伶俐,在贵女圈,可谓难逢对手!
也因此得了“没有教养、不适宜娶回家”的风评。
但是,今天她真正知道,什么是真正的雄辩!
她努力想了半天,因果关系不是先后关系吗?难道原因不是发生在前,结果在后吗?
因果关系和先后关系有什么区别?
这么想着,她就问了出来。
正看着比赛的顾文星不情愿转头:“先有爸妈,后有你,你能说爸妈是你的原因,你是爸妈的结果吗?”
“你先吃饭后洗澡,难道说,你洗澡的原因是吃饭?还是说吃饭的结果是洗澡?”
顾文瑾:“......”
顾家众人默契地没有开口。
顾文星也不知道自己解释地对不对,飞快说完就赶紧转头继续看比赛。
某破旧小区租住房。
易鸿托腮看着屏幕上伶牙俐齿的白晓薇,黑眸中的兴味愈发浓郁......
场上。
胡钰:“我们非常认可,因果关系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,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。对方辩友,请不要忽略基本的事实。”
白晓薇:“这怎么能合乎规律呢?今天周明选择了,明天周明的正牌女友出现,他就不选择了,说到底,还得看人啊,人的思想瞬息万变,这还是规律吗?”
胡钰:“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,周明是选择,但是,是谁让他选择的?是李芳!李芳的指使是多么给力啊!”
白晓薇:“对方辩友到现在还没回答我,原因的原因,是结果的原因吗?”
胡钰:“我方已经多次重申,没有李芳的指使行为,就不会有周明的酒后驾车行为,更不会有一死一伤的后果!”
白晓薇:“好,感谢对方辩友告诉我们,一个行为引起另一个行为,进而造成一个后果,这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。
按照这个逻辑,我也可以举例,秦朝时,因为一场大雨造成戍边延期,引发陈胜吴广起义,进而造成秦王朝覆灭,难道我们能说,秦王朝灭亡是因为一场大雨?”
胡钰:“请对方辩友不要脱离本案,我们说没有李芳的指使行为,事故就不会发生,这就是因果关系。
谈完因果关系,我们再来谈谈主观过错,对方辩友认为李芳没有主观过错,是因为她没有预见能力呢,还是没有注意义务?”
白晓薇:“对方辩友不要急,因果关系还没有谈完,本案当中还有一个相对性,我方第三次请问,原因的原因,是结果的原因吗?请你直接回答,不要回避!”
胡钰:“既然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了,那我就正面回答一下,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,原因的原因,当然不是结果的原因!
但是本案中,我们说李芳担责,是因为她有指使行为,对方辩友,我注意到你在开篇陈词中就提到了李芳叫周明注意一点,是否意味着,李芳已经遇见了危害结果可能随时发生,所以她才要提醒呢?”
白晓薇:“指使?多么熟悉的词!前面您已经告诉我们大家,指使是教唆和挑拨的意思,那么,我想请你再明确一下,李芳是不是教唆犯?周明和李芳是不是共同犯罪?”
胡钰:“周明和李芳不是共同犯罪!李芳也不是教唆犯!李芳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!但是,李芳是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,她有没有引起危害结果呢?”
白晓薇:“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犯罪,周明选择了醉驾,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,我们惩罚周明才是交通肇事罪的应有之义。
并且,您一再强调指、使,又说二人不是共同犯罪,那我就纳闷了,一个人光靠言语指使,能让车子开动吗?她能把人说死吗?本案中的两个人不是被车撞死撞伤的吗?”